“根据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”
“(一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”
“(二)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”
“(三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”
“(四)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“
“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”
“(六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”
“祥宁显然是动用了这个歪脑筋。”陆岑远一笑,显出一副胸有成竹的模样。
“伪造安希的迟到、缺勤记录……”
陆岑远一条一条列出手上的证据。
最后,无疑是以安希的胜诉而告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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